工會章程


新北市電氣裝修職業工會章程

94.01.27第二次籌備委員會通過
94.03.11.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100.08.10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電氣裝修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增進會員知能,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3段207號。

第 二 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勞資爭議之處理。
3.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4.勞工政策與法令制定及修改之推動。
5.勞工教育之舉辦。
6.會員就業之協助。
7.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8.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9.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10.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制。
11.合於第3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新北市境內從事電氣設備裝修之勞工,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本會之會員:
1.受禁治產權宣告者。
2.無行為能力者。
3.離職轉業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應填申請書及工作切結書,經理、監事調查屬實,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費後,准予入會,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九條:
會員非因離職不得退會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退會時應將退會情形彙報理事會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如不依法繳納會費、勞保費、健保費者,由本會以電話或掛號信函限期催繳後逾期二個月以上者仍不繳納時,由本會造具欠費清冊呈勞、健保局,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除名、退會程序後,再函報勞、健保局辦理退保。

第十二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及章程所規定之入會費、經常會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案或因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監查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之同意行之。會員被除名後,須交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就年滿二十歲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常務理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連任一次,各區得設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十七條:
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業務,並設訓練委員會及總務、組訓、福利三組:管理委員會及各該組職掌如下。
(一) 訓練委員會:辦理本會職業訓練及相關訓練、教育事宜。
(二) 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傳、通訊、編擬計劃、報告、預算、決算、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部門之事務。
(三) 組訓組:掌理會藉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四) 福利組: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康樂活動、職業介紹、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宜。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工會章程之修改。
2.財產之處分。
3.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4.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5.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6.工會各項經費收支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基稽核方法。
 7.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8.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9.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10.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11.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4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前項第1款至第5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3分之2以一同意,不得議決。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薪資視本會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議定。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處理本會會務。
 2.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暨會員勞工保險。
3.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4.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5.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並報告。
6.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7.依法令規定每年清查會籍一次。
8.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二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召集人一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監察日常會務,並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廿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簿記帳目。
(二) 稽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第廿四條:
代表、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法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廿五條:
本會加入新北市總工會、中華民國全國職業總工會及中華民國電氣業全國總工會為會員,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開會一次,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七條:
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
理(監)事會如有特殊事故,亦可邀請候補理事、監事分別列席。

第廿八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卅十條:
理事、監事均應依時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 六 章    經      費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之源分為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費基金、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卅二條:
新入會會員繳入會費500元,應於入會時繳之。

第卅三條:
本會會員按月繳納經常會費新台幣130元正。

第卅四條:
臨時募集金、特別基金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方得徵收之。

第卅五條:
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準。
本會財務狀況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送收支月報表至監事會稽核,並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卅六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卅七條:
本縣因區域遼闊,會員人數百名以上,得選舉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備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