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電氣裝修職業工會會員及專任會務工作人員子女獎學金施行辦法
95.12.14第1屆第7次理監事會議修正
100.08.10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會員及會務人員子女努力向學,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之審查與發給,由理事會推派理監事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審查核定後,提經理事會復核後發給之,委員任期以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
第三條:
獎學金由本會預算內編列之。
第四條:
本會會員之會務人員之子女,凡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日間部)、高中、高職、國中(日間部)必須仍在學就讀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辦法申請獎學金。
(1) 學業成績:
公私立大專院校(五專四、五年級)在讀生成績八十五分以上。
公私立高、職中(五專一至三年級)在讀生成績八十五分以上。
公私立國中在讀生成績九十分以上。
(2) 操行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3) 體育成綪: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第五條:
申請對象:
本會所屬會員子女(含會務人員子女)並繳清會費者。
加入本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夫婦同為會員時,限由一人申請)。
第六條:
本辦法所訂獎學金,係每一學年發給一次,其申請時間每年申請乙次,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卅日(逾期不受理)。
第七條:
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暫訂如下:
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讀生(五專生四、五年級)每學年名額為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及獎狀乙面;高中、高職在讀生(五專一至三年級)每學年名額為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及獎狀乙面;公私立國中在讀生每 學年名額為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伍佰元及獎狀乙面。
申請名額如超過所訂名額者,僅發獎狀並由本會審查按下列程序辦理。
(1) 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
(2) 如成績相同則以資深會員為優先。
以上如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再得申請本獎學金。
第八條:
申請手續
(1) 填寫獎學金申請書乙份,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2) 繳附會員證、全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及印章。
(3) 繳附成績單正本、學生證影本。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院校不包括研究所、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
第十條:
申請人對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